近日,一女子残忍虐猫杀猫的系列图片激起了广大网民的极度震惊和愤慨。一些网民自发地将虐猫者照片制成通缉令,寻找虐猫凶手。经查实,“虐猫女”系
黑龙江萝北县医院的护士王珏,“虐猫”摄像者系萝北县广播局职工李跃军。
事发后,萝北县政府予以高度关注,决定“从即日起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停止其工作,接受调查,等待进一步处理。”现医院责令已请假休息的王珏立即返回单位,向组织上说明事情真相,并停止
了王珏的工作,停发了她的工资。同时李跃军也被停止了工作,他的检讨书还贴到了萝北县政府的网上。
但是,在广大网民对于“虐猫女”的丑行表示强烈义愤的同时,也有人对有关单位的以上惩戒措施,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:对于“虐猫女”,单位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理,但是因虐猫而停职停薪的做法有何
法律依据?
应当说,虐待动物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野蛮行为。根据欧洲立法会制定的
宠物保护协约规定,不要说残杀动物,就是遗弃宠物都将被判犯有虐待罪。德国《动物保护法》规定:“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。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,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,而且包括冷血动物,如鱼类。”英国法律规定小猪拥有从出生开始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;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;猪在运输途中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;必须隔离屠宰,不被其他猪看到。
但是,我国目前还没有非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,尽管“虐猫女”的行为令人切齿,但是由于虐杀流浪猫并不违法,而且恐怖照片也不是淫秽物品,所以施虐者和传播者都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对那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人,有关单位除了批评教育外,就无权进行行政上的惩戒。
《劳动法》规定: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据此,只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规定,或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,禁止职工有任何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,否则用人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关系。
另外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和《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》,对于“违反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”的公职人员,可以进行“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”等六种惩戒,而要求“虐猫女”暂时“停止工作”,也可理解为“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”。
不管怎么说,人们有理由担心,一个心理上极度扭曲的人,怎能善待病人?事实上,除“虐猫女”外,对于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人,如虐待父母的人,遗弃子女的人等等,通过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惩戒,不仅完全必要,而且深得人心。
当然,任何惩戒措施都要合情又合法。只要那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职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用人单位就不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。如停发“虐猫女”的工资,就缺少法律依据。
根据有关规定,只要王珏提供了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就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劳动报酬。如果她请了病事假没来上班,单位可按规定相应减发工资,但不可停发工资;如果她受了行政纪律处分,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工资报酬,但也不可停发工资,而且新的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当然,如果最终可以给予其开除处理,自开除之日起,单位自不必支付其工资了。
当然,对于那些不肯担负抚养、赡养义务的人,而对“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”,用人单位也可依据原国家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予以代扣。总而言之,各种惩戒措施都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。
我们希望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,让那些虐待动物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。我们更相信一个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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