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首次有人因为吃狗肉而被判入狱,社会上议论纷纷。有人质疑为此“小过”判囚三十天未免太重,也有爱狗人士批评对此“残忍行为”量刑太轻。凡事一涉及感情爱恶,容易激起不同人士的两极反应。纯粹从维护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的角度来看,如果罚款本身已经产生足够阻吓力,就应该尽量避免把一个人判处入狱。
衡量今次判刑轻重,首先要弄清楚,这宗案件的核心,不在于虐待动物。案中完全没有证据显示四个被告人在杀狗时曾经折磨狗只,令它蒙受不必要的痛苦,故此不应该与虐畜案件的量刑比较。
实际上,当局也不是控告四人虐畜,而是引用《猫狗条例》指控他们屠宰狗只作为食用。如果他们屠宰的不是猫狗,根本不算犯法。
猫狗法例源于文化矛盾
在芸芸飞禽走兽和宠物中,唯独猫狗可享受本港法例如此保障,原因是它们作为家居宠物,与人产生的互动关系最为密切。人狗之间的感情尤为深厚,无论中外都充斥有义犬报主甚至救主的故事,西方社会对此感觉特别强烈,把“人类最好的朋友”杀来吃,很难容忍。
偏偏东亚地区有源远流长的宰吃猫狗传统,狗只尤其补身热血,明朝李时珍的《本草纲目》有四种以狗肉为主的药方。“香肉”在广东更被视为上品,有“神仙站不稳”的“美誉”,当年港督麦理浩破天荒访问深圳,主人家款客菜式中便有狗肉一道。不过,也有中医师指出,以羊肉代狗肉,滋补作用也一样,根本毋须烹狗进补。
英国管治下的香港,觉得吃猫狗不符合人道,1951年立例禁止,可见这条禁令并非关乎虐畜问题,而是两种文化传统的冲突,并不涉及绝对的道德对错,也不涉及社会治安。
即使在西方社会,应否禁止吃狗,立场也不一。瑞士禁卖狗肉,但吃狗肉则不算犯法。二十多年前,本港有一名洋法官在审理一宗吃狗肉官司时,也提出可以考虑修例,容许在饲养场养大的狗只作食用,只要这些狗不是陪伴人类的宠物即可,在当时曾引起一番争议。
判重囚不符公平原则
吃狗肉是“美味享受”还是“野蛮残忍”,见仁见智。无论大家感到恶心还是以平常心看待,吃狗肉毕竟不涉及干扰社会安宁、伤害别人或侵吞私产,严重性是否需要对初犯者判处监禁,很有斟酌余地。
只不过在12月20日,法庭对一个吃狗肉的人判罚一千元,事隔两天另一宗案件却要判囚三十天。如果说法律要公平公正,这两宗案件的判罚又怎能有这样大的差异﹖
根据《猫狗条例》,现时吃狗肉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千元及入狱一年。以现时社会的物价水平,判罚一千元阻吓力的确不大,香港要合乎人道保护狗只,正当的途径是修改法例大幅增加罚款额,以收阻吓之效,而不是把人判处入狱。